一、仪器设备借用是指以下两种情况:
(一)在学校范围内,因工作需要,各单位(部门)之间互相借用;
(二)因工作需要,借用到校外单位。
二、借用设备,应经本单位(部门)主管领导批准,向所借用设备的原领用人办理借用手续,在借条上签字确认,方可借用。
三、单位(部门)之间借用设备,按借用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。一个月内,由院、部主管领导批准;一个月以上,由借用单位(部门)与借出单位(部门)协商一致后,报设备处备案。借出设备,到期未归还者,由借出单位(部门)负责追回。
四、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到校外。如确因工作需要,应在不影响本单位(部门)工作的前提下,报设备处批准。大型、贵重、精密仪器设备需报分管校长批准。
五、仪器设备经批准借到校外的,借用单位(部门)需到设备处办理借用手续,并注明借出责任人姓名、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;如确需延期归还的,应办理续借手续。
六、借出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,借出单位(部门)应及时向设备处报告,根据情节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未经批准,擅自借出设备,属于违纪行为,除给予批评教育外,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,将追究借出单位(部门)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八、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。